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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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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根據中華民國立法院的官方公報,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是配套法規,於2005年11月2日經行政院核定公布,確立了藝術教育相關的具體細則。該細則第11條是針對藝術教育課程的內容進行規定,強調課程專業性的重要性,並指出應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相關的科目。以藝術學院的教育內容為例,這些科目可能包括藝術史、美學原理、創意思維、繪畫技巧、雕塑技術、攝影技巧等,旨在培養學生的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方面的能力。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藝術教育的專業性和學術性,並提供了藝術教育課程設計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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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