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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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各種之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者,應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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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各種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的設立,需要在學校的組織規程中明確指定。這意味著學校應該在自己的組織規程中納入相關內容,例如規定如何設立這些單位、運作機制以及相應的管理事項等等。透過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各種藝術教育活動的正常運作,並確保這些單位能夠在學校內有所依據地實施相關活動。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藝術教育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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