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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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調一貫制學制之實施,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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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了協調一貫制學制的實施,可以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代表,以及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讓各地的教育行政機關和相關專家可以共同討論、提供意見,以便中央主管機關能夠更好地協調和改善藝術教育的執行。這項規定可以促進各地教育行政機關之間的合作和溝通,並確保藝術教育政策的順利實施。 參考資料: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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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