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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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進行核定時,需要先制定核定標準,作為審查的依據。根據法規,這是為了確保核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體而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評核標準和程序,以確保藝術教育的質量和目標的實現。在訂定核定標準時,應該考慮到藝術教育的特殊性質和學生的需求,以提供一個公平、客觀和透明的審查過程。 舉例來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能制定核定標準,包括學校藝術課程的內容和教學方法、教師的專業水平和能力、學生的學習成果和表現等方面。他們可能要求學校提供相關的教材、教學計畫、教師培訓資料和學生作品等,作為核定的參考依據。根據核定標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評估學校的藝術教育品質,並根據評估結果做出相應的核定決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藝術教育能夠提供優質的教學和學習環境,促進學生的藝術素養和創造力的發展。透過訂定核定標準和進行審查,可以提高藝術教育的質量和水平,並確保各級學校在提供藝術教育方面都能夠符合相應的要求和標準。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藝術教育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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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