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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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該法第4條第2項所稱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的定義。根據此規定,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是指依法令設立的機構、立案的團體或向法院登記的法人,並以文教為目的。這些機構或團體可能包括各種藝術教育機構、文化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只要其設立目的符合文教宗旨即可。 參考資料:《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藝術教育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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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