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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大學、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校名冠有藝術相關名稱。 二、大學設有藝術學院。
  2.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貫制學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藝術類科之大學辦理相當於專科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二、藝術類科之專科學校辦理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下各年級之一貫制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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