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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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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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就讀一貫制學制的學生,如果因故需要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學校應該根據他們的修業情況,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轉學或休學後,能夠得到相應的學業成果證明。例如,一名就讀一貫制學制的學生如果因為家庭原因需要轉校,當他轉校時,原來的學校應該發給他一份修業證明,證明他在該校的學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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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