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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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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就讀一貫制學制的學生,如果因故需要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學校應該根據他們的修業情況,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轉學或休學後,能夠得到相應的學業成果證明。例如,一名就讀一貫制學制的學生如果因為家庭原因需要轉校,當他轉校時,原來的學校應該發給他一份修業證明,證明他在該校的學習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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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