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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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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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第2條,關係人的範圍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 2. 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的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3. 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 4. 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員在營利事業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關係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應遵循相應的利益迴避原則,以確保其職務執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如果一位董事的配偶在中正文化中心擔任職務,該董事在與該部門有關的決策中應該迴避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性。同樣地,如果藝術總監持有中正文化中心的股份,該藝術總監在有關投資或經營決策方面應遵守適用的利益迴避規則。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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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