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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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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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的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第3條規定,利益的定義包括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的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能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非財產上利益則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在本中心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方面的事項。 舉例如下:如果中正文化中心的董事在進行人事調動時有特別照顧親戚或朋友,使他們獲得職位晉升或其他非財產上的利益,這就涉及到非財產上利益迴避的問題。另外,如果董事在中心進行財產交易時,例如出售不動產或購買有價證券,也可能涉及到財產上利益迴避的問題。在這些情況下,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應該遵守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第3條的規定,避免利益衝突或利益不當流失。
- 第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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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