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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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景觀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 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 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 2.重要文化景觀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文化景觀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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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文化景觀的登錄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之定著地景;二、能反映出土地永續利用之特殊技術、特定模式或價值;三、能實質呈現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且具時代或社會意義。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規定文化景觀登錄的基準,使具有特殊價值的文化景觀能夠被確認和保護。登錄的基準包括呈現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反映土地永續利用、反映特定產業生活與周邊環境關係以及具有時代或社會意義等。 例如,根據這條法條,如果一座建築能夠反映特定的歷史時代或社會價值,並能有效地展現人類與自然環境的互動,則它有可能符合登錄的基準,被認定為文化景觀。 參考資料: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201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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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