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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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1條,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若要提報將某項文化景觀登錄為重要文化景觀,需準備提報表、說明符合前條第2項登錄基準的說明,以及評估其價值增加的理由,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時,有權檢視提出的資料是否完整,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的協助;若資料不完整但能夠補正的,可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1 條條文
-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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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