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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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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文化景觀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召開公聽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 四、作成登錄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的規定,進行文化景觀的登錄程序分為以下步驟: 1. 現場勘查:主管機關應親自到現場勘查該文化景觀的情況。 2. 召開公聽會:主管機關應召開公聽會,以聆聽相關人士對該文化景觀登錄的意見。 3. 審議會審議:經過公聽會後,主管機關應將聽取到的意見交由審議會審議。 4. 作成登錄處分:審議會通過審議後,主管機關應根據其結果作成登錄處分。 5. 辦理公告:主管機關應將登錄處分公告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如果是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登錄,則需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這些資訊來自於「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根據此法規的第3條的內容進行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聽會名詞
  • 相對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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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文化景觀之登錄,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 二、召開公聽會。 三、經審議會審議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