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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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文化景觀登錄前,應載明名稱、種類、位置、範圍、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公告日期及文號等事項。第2項則規定,公告應在主管機關公布欄揭示30天,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上。 參考資料: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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