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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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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文化景觀清冊。 二、現場勘查紀錄。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資料。
  2. 2.前項第一款之文化景觀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圖片電子檔: 一、名稱、種類。 二、特徵、保存現狀。 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位置、範圍。 五、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及使用狀況。 六、區域內其他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 七、與該文化景觀直接關連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之口傳、文獻資料或生活、儀式行為。 八、其他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文化景觀登錄和廢止審查時應具備的資料。具體要求如下: 1. 公告及文化景觀清冊:包括公告和文化景觀清冊的資料。 2. 現場勘查紀錄:現場勘查的記錄。 3. 公聽會會議紀錄:公聽會的會議記錄。 4. 審議會會議紀錄及評估報告:審議會的會議記錄和根據文化資產評估報告所做的評估。 5. 其他相關資料。 在第一款中提到的文化景觀清冊要求載明以下事項並附有圖片電子檔: 1. 名稱、種類。 2. 特徵、保存現狀。 3.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4. 位置、範圍。 5. 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及使用狀況。 6. 區域內其他指定或登錄的文化資產。 7. 與該文化景觀直接關聯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之口傳、文獻資料或生活、儀式行為。 8. 其他相關事項。 以上是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的解釋。該條規定在審查文化景觀登錄和廢止時所需的文件和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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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二項函報備查,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及文化景觀清冊。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