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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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進行文化資產的指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登錄、認定之前,需要組成專案小組,根據文化資產的類別、特性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該包括專案小組成員、個案基本資料說明、相關會議紀錄、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內容及評估結果等。對於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等文化資產類別,評估還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對這些文化資產的影響。這樣的評估流程旨在提供決策委員會進行審議之參考。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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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