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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二)歷史建築: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三)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四)聚落建築群: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五)考古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六)史蹟:指歷史事件所定著而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所定著之空間及附屬設施。 (七)文化景觀:指人類與自然環境經長時間相互影響所形成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八)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 (二)傳統工藝: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以手工製作為主之傳統技藝。 (三)口述傳統:指透過口語、吟唱傳承,世代相傳之文化表現形式。 (四)民俗: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指各族群或社群,為因應自然環境而生存、適應與管理,長年累積、發展出之知識、技術及相關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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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的有形和無形資產。有形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和古物。無形文化資產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和傳統知識與實踐。 舉例來說,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的規定,古蹟是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例如,一座具有悠久歷史的古代宮殿,因其具有特殊的建築風格和文化意義,可以被指定為古蹟。 另外,根據同條法規的規定,傳統表演藝術是指流傳於不同族群和地方的傳統表演形式。舉例來說,中國京劇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傳統表演藝術,以其特殊的唱、念、做、打等表演技巧和豐富的文化內涵而聞名。 以上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使用了相關法規和法律案例作為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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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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