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條規定,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宣揚以及權利的轉移,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進行。這意味著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和宣揚應依據本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並且文化資產的權利轉移也要符合本法的規定。根據這個條文,可以確保文化資產得到適當的保存、維護和宣揚,同時也保障了相關權益的轉移遵從法定程序。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適用範圍。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不因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反易因此衍生爭擾,爰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規定本法適用範圍。
文字酌作修正。
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需個案判斷,不因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反易因此衍生爭擾,爰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原條文後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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