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417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機關如基於「文化行政」、「文化資產管理行政」等特定目的,且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另自然人個人創作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該法進行審認

主旨

有關已公開之作品如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機關是否可因保護智財權而對原作品涉個資部分不處理乙事,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7 日文資字第 10120340492 號書函辦理。二、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 條規定:「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又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事項,係文化部法定職掌之一(文化部組織法第 2 條第3 款參照)。是以,有關貴部於「國家文化資料庫」所蒐集建置數位著作中,若有涉及個資法所適用之個人資料範圍,倘貴部係基於「文化行政」(代號 16) 、「文化資產管理行政」(代號 17) 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其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次按個資法施行前,雖已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惟尚未適用至任何自然人,故自然人之個人創作行為於個資法施行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尚無依現行個資法進行審認。準此,本件著作人柏楊於著作中引用個人資料當事人(即道歉人)於聯合報刊登之「道歉啟事」全文,包含道歉人之姓名、住址等,若以柏楊全集出版日期為據(附件 3),應屬個資法施行前之行為,且柏楊先生已死亡,非個資法可溯及規範。至於個資法施行以後,著作人所創作之著作物,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上仍適用個資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另再視具體個案認定有無個資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另著作權法第 52 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聯合報刊登之「道歉啟事」若係屬「已公開發表著作」,亦請一併注意上開規定。

四、至於著作人有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時,貴部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採取相當之措施,本部表示尊重,若針對柏楊全集著作之數位檔遮掩或刪除部分內容,因涉及著作權法之解釋適用,建請貴部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041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