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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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傳統知識與實踐,包括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並傳承,形成文化系統之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及其技術與實踐,如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及相關祭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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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3條,傳統知識與實踐的定義涵蓋各族群或社群與自然環境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共享並傳承的文化系統。這包括宇宙觀、生態知識、身體知識等,以及漁獵、農林牧、航海、曆法和相關的祭祀等技術和實踐。傳統知識與實踐對於保護和保存文化資產具有重要意義。例如,某個原住民族群在其傳統領域土地上擁有特定的漁獵技術和實踐,這些技術和實踐可能代表了該族群的文化遺產。根據這條法規,這些傳統知識和實踐可能受到特殊保護,以確保它們得以永久保存和傳承。
- 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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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