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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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如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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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的民俗的範圍。該範圍包括各種族群或地方自發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這些活動有助於形塑社會關係和認同,包括飲食、衣著、住宿、交通、娛樂等風俗習慣,以及與生命禮俗、季節、信仰等有關的儀式、祭典和節慶。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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