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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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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實踐,如食衣住行育樂等風俗,以及與生命禮俗、歲時、信仰等有關之儀式、祭典及節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的民俗的範圍。該範圍包括各種族群或地方自發參與的社會實踐活動,這些活動有助於形塑社會關係和認同,包括飲食、衣著、住宿、交通、娛樂等風俗習慣,以及與生命禮俗、季節、信仰等有關的儀式、祭典和節慶。 參考資料: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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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民俗,包括各族群或地方自發而共同參與,有助形塑社會關係與認同之各類社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