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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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之保存,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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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文化景觀的保存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據該法第62條第1項所訂的保存及管理原則辦理。該條規定其實並未具體列舉保存和管理的原則,而是表示保存和管理文化景觀的具體要求應根據法律中第62條第1項所規定的原則來進行。具體的保存和管理原則應參照相關的法律和相關法規,例如《文化資產保存法》等。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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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