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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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表演藝術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藝術價值。 二、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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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傳統表演藝術的登錄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一、具有藝術價值。二、具有時代或流派特色。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的審美觀。根據這些基準,傳統表演藝術可以被登錄,並得到相應的保護和推廣。傳統表演藝術的登錄和認定過程需要考慮到其藝術價值、歷史脈絡、持續發展以及相關的文化特色和意義。因此,在進行登錄審查時,需要進行相關的評定和專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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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