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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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供公眾使用,且有經營行為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經營管理計畫實施,並於管理維護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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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0條,古蹟供公眾使用並有經營行為的場所,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制定經營管理計畫並予以執行。此計畫應包含在管理維護計畫中。
- 公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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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