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 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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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 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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