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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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防盜事項,其措施如下: 一、應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二、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三、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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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1條規定了古蹟的防盜事項,包括以下措施: 1. 將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參考資料:古蹟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第一項款,要求將古蹟的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 2. 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參考資料:古蹟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依實際需要設置防盜監視系統、安排值班人員或委託保全服務等防盜措施。 3. 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參考資料:古蹟管理辦法第10條第一項第三款,要求必要時得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例如,某古蹟管理單位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的規定,將古蹟內的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定期清點並作成紀錄。同時,他們依照實際需要設置了防盜監視系統,並安排了值班人員進行監視。此外,他們也在特定時期申請當地警察機關加強對古蹟的巡邏,以提高防盜的效果。這些措施能夠確保古蹟的安全和保護其珍貴的文化價值。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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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