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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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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古蹟概況。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 三、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四、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五、防盜、防災、保險。 六、緊急應變計畫。 七、其他管理維護之必要事項。
  2. 2.古蹟類型特殊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擇前項各款必要者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訂定前二項管理維護計畫,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4. 4.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備查作業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協助提供專業意見。
  5. 5.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理維護計畫除有重大事項發生應立即檢討外,每五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2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管理維護計畫的內容,包括古蹟概況、管理維護組織及運作、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防盜、防災、保險、緊急應變計畫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這些內容在制定管理維護計畫時必須考慮並納入。 2.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類型特殊的古蹟,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根據需要製定必要的管理維護計畫,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這是對於特殊古蹟的特殊安排。 3. 第三項規定了古蹟指定公告後六個月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該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也要遵守相同的程序。這保證了古蹟在指定後能及時制定相應的管理維護計畫。 4. 第四項規定了主管機關在進行備查作業時,可以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提供專業意見。這有助於確保管理維護計畫的完整性和專業性。 5. 第五項規定了每五年至少應該對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管理維護計畫進行檢討,除非有重大事項發生需要立即檢討。這保證了管理維護計畫能夠及時更新和調整。 以上的解釋主要參考了《文化資產保存法》和《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相關法規以及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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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古蹟概況。 二、管理維護組織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