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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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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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結合當地文化特色、人文資源,配合推動在地文化傳承教育,並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根據這項法規,古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可以與當地的文化特色和人文資源結合,共同推動在地的文化傳承教育,也可以建立社區志工參與制度來參與古蹟的管理維護工作。 參考資料: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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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