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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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 2.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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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的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教育訓練可以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例如,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第五條提到了古蹟管理維護人員的教育訓練,表示相關機關應該提供這樣的訓練,以確保古蹟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這項訓練的目的是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確保古蹟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維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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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