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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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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2. 2.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的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教育訓練可以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例如,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中,第五條提到了古蹟管理維護人員的教育訓練,表示相關機關應該提供這樣的訓練,以確保古蹟得到適當的管理和維護。這項訓練的目的是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確保古蹟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維護。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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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