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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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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發掘,準用本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4條規定了對於疑似考古遺址和列冊考古遺址的發掘的資格條件審查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發掘疑似考古遺址或列冊考古遺址需要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並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具體的資格條件和審查程序可以參考該法條以及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6條規定了考古遺址發掘的資格條件,包括專業人員、相關經驗等。另外,《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0條規定了對考古遺址發掘計畫的審查程序,包括提交申請、審批等步驟。所以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得出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4條是用來規定對於疑似考古遺址和列冊考古遺址的發掘的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的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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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發掘,準用本辦法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