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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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對考古遺址之發掘,進行檢查及監督;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令其停止: 一、屆滿發掘期限而未獲准延長者。 二、逾越發掘範圍者。 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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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3條,主管機關對於考古遺址的發掘可以進行檢查及監督,如果發現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發掘: 一、未獲准延長發掘期限的情況。 例如,如果一個考古遺址的發掘期限屆滿了,但未獲主管機關批准延長發掘期限,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發掘。 二、逾越發掘範圍的情況。 例如,如果在發掘過程中,發掘人員逾越了原本規定的發掘範圍,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發掘。 三、違反發掘程序或方法的情況。 例如,如果發掘人員在發掘過程中違反了相關的發掘程序或方法,主管機關可以命令停止發掘。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的情形。 這個條文中並沒有具體指明其他情況,而是由主管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如果他們認為有其他必要的情況,也可以命令停止發掘。 來源資料: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1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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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