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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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 2.國定古蹟之指定基準,係擇前項已指定之古蹟中較具重要、保存完整並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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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古蹟的指定基準,具體如下: 1. 古蹟的指定應符合以下基準之一: a. 具有高度的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 b.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 c. 具有稀少性,不易再現。 2. 國定古蹟的指定基準是在已經指定的古蹟中選擇那些更具重要性、保存完整並且是各時代或某類型的典範。 參考資料: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1 條 (106.08.01) 舉例: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的規定,如果某個建築物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獨特的建築技術特色,或者在某個時期是獨一無二的,都可以被指定為古蹟。例如,一座建於明朝的古代城牆因其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和獨特的營造技術而被指定為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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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