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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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如果建物的所有人希望將其指定為直轄市定或縣(市)定古蹟,應該向相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表、建物所有權證明、符合指定基準的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申請。 例如,建物所有人甲希望將其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建築指定為台北市定古蹟,他必須向台北市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包括申請表、建物所有權證明、說明該建物符合指定基準的相關資料等。 2. 如果建物的所有人或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希望將其指定為國定古蹟,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或提報表、符合指定基準的說明以及評估其價值增加的理由進行申請或提報。 例如,建物所有人乙希望將其位於高雄市的建築指定為國定古蹟,他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或提報,包括申請或提報表、說明該建物符合指定基準的相關資料以及評估其價值增加的理由等。 3. 主管機關在受理前述申請或提報時,可以檢視相關資料的完整性,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如果資料不完整但可以修正的話,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例如,某個建物的所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文件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資料,以完善申請文件。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條文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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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