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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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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申請指定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者,應檢具申請表、建造物所有權證明、認定具備前條第一項指定基準之說明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2. 2.建造物所有人或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申請或提報指定為國定古蹟者,應檢具申請或提報表、認定具備前條第二項指定基準之說明及評估其價值增加之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提報。
  3. 3.主管機關受理前二項申請或提報時,得檢視其資料完整,提供相關之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之輔助;資料不完整而可補正者,得請其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如果建物的所有人希望將其指定為直轄市定或縣(市)定古蹟,應該向相應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表、建物所有權證明、符合指定基準的說明以及其他相關文件進行申請。 例如,建物所有人甲希望將其位於台北市中山區的建築指定為台北市定古蹟,他必須向台北市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包括申請表、建物所有權證明、說明該建物符合指定基準的相關資料等。 2. 如果建物的所有人或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希望將其指定為國定古蹟,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或提報表、符合指定基準的說明以及評估其價值增加的理由進行申請或提報。 例如,建物所有人乙希望將其位於高雄市的建築指定為國定古蹟,他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進行申請或提報,包括申請或提報表、說明該建物符合指定基準的相關資料以及評估其價值增加的理由等。 3. 主管機關在受理前述申請或提報時,可以檢視相關資料的完整性,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資訊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如果資料不完整但可以修正的話,可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補正。 例如,某個建物的所有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文件不完整,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補充相關資料,以完善申請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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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規定:「建造物所有人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申請指定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者,應檢具申請表、建造物所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