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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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前條之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其為直轄市定、縣(市)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公告。 2. 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古蹟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就國定古蹟部分,廢止其原有之指定處分,並於辦理公告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主要規定了廢止古蹟指定的程序。根據法條第一項,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依指定程序辦理。而對於直轄市定、縣(市)定的古蹟,則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辦理公告。法條第二項則提到,如果一個直轄市定、縣(市)定的古蹟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古蹟,則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原有的指定處分。在辦理公告後,還需將相關資料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參考資料中的案例來解釋,假設某古蹟在指定時被定為直轄市定古蹟,中央主管機關後來決定將其指定為國定古蹟。根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在該古蹟被指定為國定古蹟後,直轄市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原有的指定處分,並辦理公告。同時,直轄市主管機關還需將相關資料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更新該古蹟的指定狀態。這樣的程序確保了指定古蹟的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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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