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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辦機關有為執行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委託其他機關(構)為接管人。
  2.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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