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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文化及影視音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機構於受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2. 民間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於接管人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其他受僱人員,應受接管人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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