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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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適用本辦法之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文化創意事業所有。
- 2.前項歸文化創意事業所有之研發成果,本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文化創意事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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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11條》,研發計畫所產生的成果權利屬於文化創意事業所有,除非法令或契約另有規定。然而,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文化部可以與文化創意事業達成協議,取得該成果的非專屬、不可轉讓及無償的實施權利。 參考資料: -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2018年修正)第11條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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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