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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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部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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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10條,如果申請案件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文化部可以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或撤銷、廢止已協助、獎勵或補助的案件,並根據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的獎勵或補助款項: 1. 申請案件涉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情況之一。 2. 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 3. 未經文化部同意,擅自變更原定計劃。 4. 對於已獲得協助、獎勵或補助的事項重複提出申請。 5. 違反文化部核准補助時所訂定的附款規定。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12條,文化部可以對已協助、獎勵或補助的案件進行查核,並要求受補助單位提交相關的文件和報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這是經過台灣行政院文化部訂定並於2013年7月4日公告實施的法規。根據這項法規,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提供相應的協助、獎勵或補助。 例如,如果一個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虛偽的文件或資料以申請獎勵或補助,根據這項法規,文化部可以撤銷或廢止該事業的獎勵或補助,並追回已提供的款項。另外,如果一個事業未經文化部同意擅自變更原定計劃,文化部也有權撤銷或廢止該事業的獎勵或補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文化部所提供的協助、獎勵和補助是合法且符合規定的。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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