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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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提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 2.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二、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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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2條的規定,有關文化創意事業必須符合以下資格條件之一才能獲得協助、獎勵或補助: 1.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 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然而,如果文化創意事業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文化部將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1.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2. 公司淨值為負值。 3. 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4. 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的情況。 請注意,以上回答是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提供的。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法令名詞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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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