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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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 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 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五、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 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 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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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3條,該部門可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以下產業活動: 1. 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文化部可協助培養並支持核心創作人才以及獨立工作者,提供相關育成計畫和輔導措施。 2. 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該部門可針對優秀人才提供創業方面的獎勵和支持,鼓勵他們參與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業活動。 3. 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文化部可以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在國際市場上拓展業務,並提供相關輔導以建立自有品牌。這包括培養優秀人才、協助品牌包裝和行銷等。 4. 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文化部可協助核心創作人才和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提供相關輔導和協助。 5. 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文化部鼓勵各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整合當地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6. 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文化部可提供協助,使業者得以參與國際的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和博覽會。 7. 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該部門可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的貸款利息,減輕其金融負擔。 8. 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文化部可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產業活動,例如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和授權等。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進行,並參考官方公告和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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