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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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2.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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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8條,申請補助者需要檢附計畫書,其中應載明以下事項:計畫目標、實施方法、執行時程及進度、預期效益、人力配置、經費分配。如果同一案件向兩個以上的機關申請補助,則需要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的項目及金額。此外,如果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但可補正,文化部可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則不予受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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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