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藝文展演者,應檢附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資料、活動計畫書或創作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藝文體驗券之適用範圍。
- 2.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准字號及相關基本資料登記造冊,並對外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無法確定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第8條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