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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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 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 九、申請次數。 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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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審議會對於投資案審議的基準。根據該條規定,審議會將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 營運計畫書的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2. 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的影響; 3. 經營團隊的執行力和競爭力評估; 4. 財務規劃的合理性; 5. 風險控制的穩妥性; 6. 行銷推廣計畫的完整性、具體性和可行性; 7. 回收計畫和預測收入評估的實用性和準確性; 8. 投資協議的適當性和穩妥性; 9. 申請次數; 10. 投資金額與募資金額之比率。 根據以上基準,審議會將評估投資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價值。這些基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投資案能夠有效運作並產生預期的效益。
- 執行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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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