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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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 2.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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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的兩項規定: 1.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這一條規定指出,文化部在進行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時,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一個專門的信託專戶,用於管理投資相關資金。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文化創意產業促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文化創意產業包括由文化內容創造、文化產業與技術、設計等相關領域所組成的產業。當文化部欲投資某個特定文化創意產業時,根據這一項規定,文化部需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一個專門用於管理相關資金的信託專戶。 2.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根據這一條規定,當投資申請案經審議通過,文化部需按照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所需投資款項。接著,文化部將以代收代付的方式將資金撥付至信託專戶,由信託專戶保管後再進行投資撥款。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中的第12條第2項規定,文化部在投資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後,根據預估的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所需的投資款項。接著,文化部將代收代付撥付給信託專戶,由信託專戶將資金保管起來,並根據需要撥款進行投資。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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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