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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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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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依該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的案件,其投資計畫的總金額限制為百分之四十九。這意味著申請者無法申請超過該投資計畫總金額的百分之四十九的投資金額。例如,如果投資計畫的總金額為100萬元,則申請者最多只能申請49萬元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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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