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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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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2. 2.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當國發基金審議前的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參與審議作業。在分析評估階段,若需要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的專業意見,文化部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推薦相關學者專家參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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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