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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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發基金審議前條第二款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與審議作業。
- 2.前項審議,於分析評估階段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專業意見者,得由文化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學者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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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當國發基金審議前的申請案時,文化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參與審議作業。在分析評估階段,若需要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的專業意見,文化部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推薦相關學者專家參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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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