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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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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部應就申請案之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之投資案進行管理。
  2. 2.文化部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通知國發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3條,文化部應就申請案的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的投資案進行管理。同時,文化部也應將審議通過的投資案的投資評估報告、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檢附並通知國發基金。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文化部及時告知申請人審議結果,同時也要將相關文件提供給國發基金以作相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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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文化部應就申請案之審議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對通過之投資案進行管理。文化部應就審議通過之投資案,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