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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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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委任專業管理公司之管理費、委託文化內容策進院成立專案辦公室之辦理費及相關法律服務費,經國發基金核定後,由信託專戶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的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的管理費,以及委任專業管理公司的管理費,需要經過國家發展基金的核准,並由信託專戶提供相應支應。這意味著這些款項需要進行相應的程序和審核,並且必須從信託專戶中支付。

  • 名詞
  • 法律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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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需投資款項、受託人管理信託資金專戶之管理費、委任專業管理公司之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