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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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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司或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
  2. 2.專業管理公司受委託辦理投資審議者,應同時出資共同參與投資;其最低投資比率,由文化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授權文化部根據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司或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的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 其中,第2項規定了專業管理公司如果被委託進行投資審議,那麼該公司應該同時出資與文化部共同參與該投資。至於最低的投資比率則由文化部來決定。 具體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文化部在2015年制定了《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管理專業化專案召募及培育措施》,這些措施旨在提升投資管理專業化水準。該文件中提到了委託專業管理公司進行投資審議的相關內容,並且明確了專業管理公司參與投資的責任和要求。這可以作為解釋第2項的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管理專業化專案召募及培育措施,文化部,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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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文化部得視需要,就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評估、投資審議及投資後管理事項,委託其他機關、專業管理公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