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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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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得對欲申請投資之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及獲取資金等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文化部有權對欲申請投資的文化創意事業提供多項協助,包括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和獲取資金等。這些協助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的發展和增加投資者的參與。 參考資料: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修正通則,文化部,2021年2月22日 -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文件,文化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c.gov.tw/subject/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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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文化部得對欲申請投資之文化創意事業,提供諮詢、轉介、媒合、輔導及獲取資金等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