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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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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19條,文化部在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後,若有盈餘,應將這部分盈餘撥還國家發展基金。目的是確保資金的有效運用,並保障國家發展基金的利益。具體的撥款方式與程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和款項,以瞭解撥款的具體細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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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文化部因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所生之盈餘,應撥還國發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