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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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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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這項規定要求文化部向國家發展基金提交報告,以便檢查其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方面的執行情況。該報告應詳細說明執行的投資項目、投入資金、執行成果等相關資訊。這有助於確保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給國家發展基金進行監督和評估的依據。 參考資料: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民國10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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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