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20條,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這項規定要求文化部向國家發展基金提交報告,以便檢查其在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方面的執行情況。該報告應詳細說明執行的投資項目、投入資金、執行成果等相關資訊。這有助於確保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並提供給國家發展基金進行監督和評估的依據。 參考資料: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民國101年修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文化部應定期將執行文化創意產業投資之成果報告,送國發基金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